鲁交院学发 [2003] 77号
(2003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协调处理全校学生工作方面重大事情的综合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负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二至三名;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学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由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院)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直接负责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处、系(部、院)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性学生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二、审查年度学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听取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四、向党委和行政领导汇报学生工作;
五、研究和决定学生工作的重大事情;
六、负责政治辅导员的选拔、考核和调整等工作;
七、审查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决定;
八、处理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学生工作计划和总结的起草;
二、负责系级学生工作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生工作制度的修订;
四、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审核;
五、负责校长奖学金的预审、困难补助的审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的初评;
六、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预审;
七、负责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事先应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整理议案、提交会议;未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整理的议案,一般不能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
凡需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事先应由学生工作处整理议案、提交会议,未经学生工作处整理的议案,一般不得提交学生工作办公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全体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召集学生工作办公室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